在信用证业务中,有以下三大关键特性:
1. 独立自主性,信用证作为独立于交易合同的自主文件,银行在审核单据时,强调的是信用证与基础贸易相分离的书面形式认证,完全不受交易合同的约束。
2. 单据交易原则,信用证业务实质上是一种纯粹的文件交易方式。只要提交的单据满足信用证的条款,开证行就必须履行付款义务,而不涉及货物的实际状况。这就要求开证行在处理信用证业务时,必须以单据为准,仅承担单据表面相符的责任。
3. 开证行的首要付款责任,信用证作为银行信用,开证行对支付承担首要且绝对的最终责任,这与传统的商业汇票的承兑人地位相似。
综上所述,信用证独立于交易合同之外,其核心是基于单据的交易原则。即便出口货物与实际订单存在不符的情况,但只要提交给银行的单据满足信用证的要求,受益人仍可收到货款。然而,这也为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增加了买方的风险。因此,各方在使用信用证时务必保持审慎态度,确保所有操作均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