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乌拉圭东岸共和国牧农渔业部关于乌拉圭鲜食柑橘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乌拉圭鲜食柑橘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乌拉圭东岸共和国牧农渔业部关于乌拉圭鲜食柑橘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鲜食柑橘(以下简称柑橘),包括橙(学名:Citrus sinensis,英文名:Orange)、桔及其杂交品种(学名:Citrus reticulata,英文名:Mandarin and their hybrids)、葡萄柚(学名:Citrus paradisi,英文名:Grapefruit)、柠檬(学名:Citrus limon,英文名:Lemon)。
三、允许的产地
乌拉圭柑橘产区。
四、批准的果园、包装厂
输华柑橘果园、包装厂、冷藏库及冷处理设施须在乌拉圭东岸共和国牧农渔业部(以下称乌方)审核备案,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和乌方共同批准注册。注册信息须包括名称、地址及标识代码,以便在出口货物不符合相关要求时准确溯源。注册名单应在每年出口季节前,由乌方向中方提供。获得批准的企业名单可在中方网站查询。
五、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1.南美按实蝇Anastrepha fraterculus
2.地中海实蝇Ceratitis capitata
3.无花果蜡蚧Ceroplastes rusci
4.柑桔扁软蚧Coccus perlatus
5.玫瑰短喙象Pantomorus cervinus
6.大洋臀纹粉蚧Planococcus minor
7.柑橘澳洲痂囊腔菌Elsinoe australis
六、出口前管理
(一)果园管理。
1.所有输华果园建立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认证或其他国际认证体系,以确保生产过程的可追溯性;维持果园卫生条件、收获时剔除烂果等,并执行有害生物综合管理措施(IPM),包括防控措施,如病虫害监测、化学或生物防治以及农事操作等控制措施。每个果园必须选择下面措施之一:清除落果、收获时将落果收集到箱子里或在落果上喷杀菌剂。
2.输华果园种植者应在乌方的监管下实施有效的有害生物监测和综合防治措施,以避免和防治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发生。
3.输华果园的植物检疫措施应在具有有害生物防控和监测等植物检疫知识的技术人员指导下实施。输华果园应保留有害生物的监测和防治记录,并应要求向中方提供。防治记录包括生长季节使用化学药剂的名称、有效成分、使用日期及浓度等信息。
4.针对地中海实蝇和南美按实蝇,乌方应建立地中海实蝇和南美按实蝇监测体系。Jackson诱捕器以Trimelure为诱剂,McPhail诱捕器以水解蛋白为诱剂,每7天检查一次诱捕器。乌方应保留上述监测活动及监督等方面的记录,以便中方审查。
(二)包装厂管理。
1.柑橘的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须在乌方官方检疫监管下进行。
2.采摘时,来自乌方注册果园的柑橘,不得与未注册果园的柑橘装在同一箱中。如果发现没有分开,乌方应禁止该批柑橘出口,并暂停涉及果园和出口商该出口季节向中国出口柑橘。
3.采摘后,柑橘应经加氯水浸泡或喷洒、刷洗、杀菌剂处理、打蜡、选果和包装等处理程序,保证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不带枝、叶和土壤。
4.储存库和/或冷藏库应单独用于存放新鲜柑橘,并具备适当的植物卫生条件,柑橘应按照乌方制订的安全措施进行存放。上述储存库、冷藏库在柑橘装运上运输工具环节,应采取安全防疫措施。
(三)包装要求。
1.输华柑橘的包装箱应干净卫生,首次使用。包装材料如使用木质包装,应符合国际木质包装措施标准的要求。
2.柑橘包装箱上应用英文标出水果种类、出口国家、产地、果园名称或注册号、包装厂名称或注册号。
3.每个包装箱上应用英文标出“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
(四)检疫处理要求。
1.输华柑橘应产自地中海实蝇和南美按实蝇的非疫区,或采取途中冷处理措施,以杀灭上述实蝇幼虫。非疫区应按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4号(ISPM 4)要求建立和维护。非疫区地位需经中方和乌方共同批准。
2.对来自不是实蝇非疫区的柑橘,冷处理应在乌方或其授权官员监管下按照操作规程在自动制冷集装箱中进行。冷处理技术指标如下:
(1)针对橙、桔及杂交种和葡萄柚,冷处理温度要求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11°C或以下持续15天以上;
1.67°C或以下持续17天以上;
2.22°C或以下持续21天以上。
(2)针对柠檬,冷处理温度要求需满足以下条件:
3°C或以下持续24天以上。
(五)出口前检验检疫。
1.柑橘启运前,乌方须实施出口植物检验检疫,抽样查验在果实加工过程中或对加工完成后的成品进行,抽样比例为1%。
2.如果检出中方关注的任何活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该批货物不得出口中国。
3.如检出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出口商与乌方应立即对果园、包装厂进行评估调查,查明有害生物的发生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
4.在实施现场检疫时,乌方的检疫人员应当对包装箱上标注的原产地或代码等信息进行核查。如果发现柑橘来自未批准果园或包装厂,该批货物禁止输往中国。
(六)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1.经检疫合格的柑橘,由乌方签发植物检疫证书,证书“原产地”栏中应注明柑橘产地,并在附加声明中用英文注明:“The consignment is in compliance with requirement describ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Citrus from Uruguay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乌拉圭柑橘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实施冷处理的,应将冷处理的温度、处理时间和集装箱号码及封识号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
七、进境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输华柑橘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进口柑橘是否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第六条第(六)款规定。
3.核查包装箱上的标识是否符合第六条第(三)款规定。
4.核查冷处理报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等。
(二)进境检验检疫。
1.乌拉圭输华柑橘应从中方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入境。
2.当柑橘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将查验相关单证、标识,并实施现场植物检验检疫及查验。
3.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进口柑橘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入境。
(三)不合格处理。
1.如发现柑橘来自未批准果园和/或包装厂,该批货物将被禁止进境。
2.如发现任何活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该批货物将禁止进境。
3.如在实施符合要求的冷处理的货物中截获任何活的地中海实蝇和/或按实蝇复合种,则暂停冷处理项目。双方将调查出现违规的原因,在采取整改措施基础上,通过双方协商解决恢复柑橘进口问题。
4.如冷处理被认定无效或失败,则该批货物将被采取到岸冷处理(仍可在本集装箱内进行)、退回、销毁等处理措施。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质检总局2017年第55号公告附件2“进口乌拉圭柑橘植物检验检疫要求”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