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2】
3月15日,A公司向新加坡客户G公司发盘:“报童装兔毛衫200打,货号CMO34,每打CIF新加坡100美元,8月份装运,即期信用证付款,25日复到有效。”3月22日收G公司答复如下:“你15日发盘收到。你方报价过高,若降至每打90美元可接受。”A公司次日复电:“我方报价已是最低价,降价之事歉难考虑。”3月26日G公司又要求航邮一份样品以供参考。29日,A公司寄出样品,并函告对方:“4月8日前复到有效。”4月3日,G公司回函表示按受发盘的全部内容,4月10日送达A公司。经办人员视其为逾期接受,故末作任何表示。
7月6日,A公司收到G公司开来的信用证,并请求尽可能早的航班出运。此时因原料价格上涨,公司已将价格调整至每打110美元,故于7月8日回复称:“我公司与你方此前未达成任何协议,你方虽曾对我方发盘表示接受,但我方4月10日才收到,此乃逾期接受,无效。请恕我方不能发货。信用证已请银行退回。如你方有意成交,我方重新报价每打CIF新加坡110美元,9月份交货其他条件不变。”
7月12日G公司来电:“我方曾于4月3日接受你发盘,虽然如你方所言,4月10日才送达你方,但因你我两地之邮程需三天时间,尽管我方接受在传递过程中出现了失误,你我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按《公约》第21条第2 款规定,你方在收到我方逾期接受后未作任何表示,这就意味着合同已经成立,请确认你方将履行合同,否则,一切后果将由你方承担。”
请分析G公司的上述观点是否正确?